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本次纠纷仍是源于田界问题,原告夫妇向被告人夫妇泼粪后引发了两家人员互相拉扯、推搡的肢体冲突,当天被告人及其其妻子、岳母均与原告有过拉扯,但证明被告人对原告有伤害的犯罪故意的证据不充分,亦无法确认被告人是导致其轻伤二级伤情的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索引(2021)鄂0581刑初109号
基本案情
2019年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连珍与被告人向波两家因田界问题频发纠纷。2019年10月,两家所在社区将两家田界重新进行了划分。2020年4月21日13时许,雷连珍丈夫张某越过社区划定的田界,将桩打在了向波家田地,向波看见后上前与张某口头理论,雷连珍见状返回家中,拿出装有粪水的金银花露瓶子藏于身侧,随后靠近向波夫妇并将粪水泼向二人。向波之妻张某1随即上前与雷连珍拉扯在一起,向波、张某也迅速上前,向波先在雷连珍身后拉了雷连珍一下,将雷连珍和张某1一起拉倒在地,随后又拦住上前的张某,与张某推打在一起。后向波见雷连珍和张某1仍扭打在一起,遂上前将二人拉开,又将起身的雷连珍推倒在地。双方经劝解后各自回家。雷连珍回家后不久,左手提着装有粪水的砂浆桶来到向波家,将粪水泼在向波家门前和客厅,向波岳母胡某制止时雷连珍又与其扭打在一起。13时20分许,雷连珍儿子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向波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自诉人承担,本案中雷连珍应对向波构成故意伤害罪承担举证责任。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本次纠纷仍是源于田界问题,雷连珍向向波夫妇泼粪后引发了两家人员互相拉扯、推搡的肢体冲突,当天向波妻子、向波、向波岳母均与雷连珍有过拉扯,但证明向波对雷连珍有伤害的犯罪故意的证据不充分,亦无法确认向波就是造成雷连珍轻伤二级伤情的人。故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连珍指控被告人向波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向波无罪;
二、被告人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连珍各项损失共计12619.20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连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