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元”转让股权属于“赠与”吗?

2024-03-29 11: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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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拟对外零元转让天津天海俱乐部全部股权的公告》。公告称,即日起对外招募合适的转让对象,将以零元转让费的方式转让俱乐部100%的股权。值得一提的是,公告发布前几个月,该俱乐部委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俱乐部进行了资产评估,经评估,俱乐部总资产评估价值约为7个亿。零元转让评估价值约为7个亿的资产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2020年,多次“零元”转让股权的案例将“零元”转让股权这一话题推向热门,我们也审核到大量以“一元”避免“零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此,我们特意分析了“零元”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一、股东是否有权零元转让股权?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禁止零元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价格应当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基于对股权价值、持股风险以及交易背景等综合考虑的结果,属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自由”。股东有权自主决定股权。

  转让价格,包括决定零元转让股权(本文仅讨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股东也普遍在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调整等场景中适用零元转让股权。

  二、零元转让股权是否会被认定为赠与?转让方(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与人。赠与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结合股权转让的场景,如果零元转让股权被认定为赠与,转让方(赠与人)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之前是有权拒绝转让股权的。

  目前,对于零元转让股权是否为“赠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判决书支持“零元”转让股权不属于赠与,转让方(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二被告辩称《股权转让协议》实为赠与合同,然从协议名称及文字表述来看,均使用“股权转让”的字样,并无所谓“赠与”之文字,仅从表面来看,该份合同应属股权转让合同,而并无赠与之表述。该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款虽为零元,但股权与一般动产权利或不动产权利有所不同,受让股权并非意味着受让方资产的必然增加,相反与股权相关的企业经营还可能存在未来的风险,受让方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受让方受让股权的对价。因此,无论从表面还是实质,二被告所称该合同属于赠与合同的意见,均无法令人信服,二被告关于撤销赠与的函件亦并不发生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零元”转让,一般双方并未明确为“赠与”,双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且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受让方虽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但是要承担股东的义务(例如承诺为公司引入资源、提供劳务、实缴注册资本等),故“零元”转让股权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赠与,转让方无撤销权。但为避免歧义,我们仍建议在零元转让股权的合同中进一步强调“该股权转让合同并非赠与合同,双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让方虽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但将承担**等义务/风险。”另外,可以进一步完善合同生效时间及违约责任。

  三、为逃避债务而零元转让股权,债权人有权撤销股权转让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方知道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述条款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债权人撤销权。结合股权转让的场景,即转让方对外负债,却仍将其持有的股权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现转让方无力偿还债务,转让方的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为了保护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能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法院将支持债权人撤销零元转让股权的合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渝0241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4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满足: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2.债务人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3.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三个条件后,撤销了零元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

  故当零元转让股权涉及到损害第三人(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零元转让股权的合同可能会被撤销。

  四、零元转让股权是否能达到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有权重新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并按核定价格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常五种情况下会被税务局认为价格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卖家从上一家那里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统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有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税务局一般通过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如果公司资产为正,转让方可能仍面临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五、零元转让股权与一元转让股权的区别?

  为规避零元转让股权的风险,部分转让方与受让方会约定一元转让公司股权。但实际上,根据本文的分析,在规避赠与、债权人撤销权与减免个人所得税方面均达不到目的,零元转让股权与一元转让股权的效果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为了逃避债务而“零元”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但除此之外的零元转让股权多会被认定为转让方和受让方自由,法院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不会轻易认定为赠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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