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之借款用途认定

2024-03-29 14: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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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沈某敬与周某林系夫妻关系。黄某峰与周某林系朋友关系。经周某林介绍,2015 年6月29 日,黄某峰借沈某敬现金175000元,并向沈某敬出具借据。经沈某敬多次催要,黄某峰陆续归还75000 元借款。2017年1月27日,黄某峰重新出具欠条“今欠到沈某敬拾万元现金,现分十个月还清,每月1万元,之前的欠条作废,黄某峰 2017 年1月27 日”。在出具借条后,黄某峰于2017年7月9日向沈某敬通过微信还款 10000 元。沈某敬于2017年9月4日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生效后,肖某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为理由申请再审。肖某与黄某峰于2008年1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7年8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在二人离婚后仍由黄某峰代收向肖某送达的起诉状等,并由黄某峰的家人代收向肖某送达的判决书,导致上述材料未直接送达给肖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再审。在审理过程中,肖某申请周某林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追加周某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敬提供的借条,足以认定黄某峰借沈某敬现金10万元的事实,沈某敬与黄某峰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黄某峰应履行还款义务。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黄某峰、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某敬借款本金 100000 元,并应自2017年9月4日起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沈某敬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肖某与黄某峰于2017年8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在二人离婚后仍由黄某峰及家人代收向肖某送达的起诉状、判决书,导致上述材料未直接送达给肖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再审中对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再审中,法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黄某峰辩称案涉借款系赌债,且系沈某敬的配偶即周某林带他参与赌博形成的债务;另外,在向沈某敬借款时,未见到现金或者转账,并未发生真正的借贷事实。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沈某敬要求黄某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沈某敬要求黄某峰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但黄某峰在出具欠条后,又向沈某敬微信转账1万元。沈某敬辩称该1万元系支付的借款利息,但二人未约定利息,沈某敬也不能证明欠款约定利息,故对沈某敬该辩称,不予采信,该1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诉讼中,沈某敬撤回对肖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另行裁定准许。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

  二、黄某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沈某敬借款本金90000 元,并以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向沈某敬支付自2017年9月4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三、驳回沈某敬的其他诉讼请求。

  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收。本案中案件的应诉手续系黄某峰签收,判决书系黄某峰母亲签收,但肖某和黄某峰在此之前已离婚,黄某峰及黄某峰的母亲显然无权替肖某签收诉讼文书。原审案件未将应诉手续、判决书送达肖某本人,也未送达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因此该案送达程序不合法,肖某的诉讼权利未能受到合法保护,故依肖某的再审申请,该案依法进入再审。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以及借款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证据审查应坚持综合判断原则,出借人应当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款项的交付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沈某敬提交借据,并且就借款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作出了合理的陈述,综合各个证据和案件事实已经完成了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就借款用途发生分歧,对于借款用途的认定是再审中的一个关键点。

  黄某峰在再审中举证证明沈某敬明知自己借钱用于赌博,来以此抗辩达到不需要还款的目的。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如果出借人在借钱的时候并不清楚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这样的债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可以依法要求借款人予以偿还。黄某峰提出借款用于赌博的说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黄某峰对其提出的抗辩理由负有举证责任。虽黄某峰提供证据证明系赌债,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赌债,且结合本案中双方陈述、黄某峰后期还款行为,无法认定该笔借款系赌债所形成。因此黄某峰的抗辩并不成立,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某峰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再审中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若本案中的借款用于赌博,该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不合理开支,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由借款人本人自行承担。经审理,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赌债,故应从普通债务角度来分析。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沈某敬撤回对原审肖某的起诉,视为放弃了对肖某的债权,故应当由黄某峰一人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认定存在借贷关系是请求借款人还钱的前提,借款用途是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关键;是否有其他共同还款人是债务有效清偿的全面考量点。应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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