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所以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应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一、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哪些情形可以采取保证人的方式: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五、如果保证人不愿意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保证义务能力的:
(一)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
(二)交纳保证金;
(三)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