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高某于2019年6月1日毕业后入职A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高某未续签。2021年6月中旬高某入职到B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11月份高某由于个人原因想休年休假,高某找到B公司主管人员申请年休假,主管认为高某刚入职B公司不到半年,不能休年休假。那么高某是否能够休年休假呢?
【律师解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高某2019年6月入职,至2021年11月高某已经连续工作满2年多。虽然高某在B公司工作不满1年,但仍不影响高某休当年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