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无证房屋,征收方要强制拆除应遵守哪些程序?

2024-04-08 14: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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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现违建。可以是执法机关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2.立案。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3.调查取证。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4.认定违法建筑。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5.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自行进行拆除。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6.下达执法文书。

  7.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8.进行公告,依法进行强拆。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县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律师补充:

  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根据相关规定,不是房屋产权人就不能得到拆迁补偿款,但并不是没有房产证就不能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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