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说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2024-04-10 15: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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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刘律师,近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出来后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对此,我在想为什么舆论对这个案件有如此大的议论?我想不光是这是个强奸案件,更加重要的是这是在订婚后发生的强奸案。

  在普通大众的观念里,订婚基本就等于结婚了,有没有登记只是个形式问题,特别是还办了酒席、给了彩礼。很多男女在订婚后就一起共同生活,很多在订婚后孩子都有了,特别是有很多农村地区的未达法定婚龄的人,订婚后一直以夫妻关系生活并生育子女,有些根本就没有办结婚登记。在大众的观念里,订婚就视为男女方愿意一起生活了,当然也包括发生性行为。

  大家应该都知道,目前社会的整体性观念相比以往开放了许多,很多在谈男女朋友期间就一起同居并发生了婚前性行为的现象并不少见。

  此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目前男多女少、男女比例不协调的当前社会,男方婚姻成本巨大,彩礼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还要提供房子、车子等等,迫于年龄问题,很多男方及父母只能被迫接受,很多女性对此也坐地起价,要求畸高。甚至还衍生了很多骗婚、骗彩礼的不法现象。

  在这一背景下,没有婚约的人发生性行为没有被认定为强奸,有婚约的人却被认定为强奸,这在逻辑上有点矛盾。

  在这里,我不想谈论一审法院的判决到底对还是错,不过我认为通过这个案例,对于强奸罪应当严格区分不同背景和事实严格认定,刑法实践 要更加贴近当前的社会生活、与时俱进,才能更加符合民心。

  从刑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强奸罪的惩治对象应该是跟女方没有亲密关系的陌生人,至少是没有亲密感情的人,一般情况下老公或男朋友、未婚夫不应该在内。

  对于陌生人侵犯,如果女方报案,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强奸问题不大。对于男朋友、未婚夫或老公被控告强奸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是否是因经济方面未谈成,比如钱没给到位、房子没加名等等,转而控告强奸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就不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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