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适用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9日,白某至某公司工作。
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27日,白某分别向公司转账支付2万元、2万元,共计4万元,备注用途为风险抵押金。
2021年11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8月17日,白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4万元风险抵押金。仲裁委不予受理,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司与白某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白某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即白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应当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但白某于2023年8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及起诉至一审法院,明显已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白某至公司工作,公司无权向白某收取风险抵押金,公司应当退还白某风险抵押金4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公司与白某并未约定风险抵押金的退还时间,白某于2021年11月5日离职,于2023年8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退还其风险抵押金4万元,白某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