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失,不直接抚养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4-04-13 13: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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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本系夫妻并育有一子小张,2015年10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小张由原告王某抚养。2023年9月,小张因与他人打架,需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共计30000余元。由于小张系未成年人,该赔偿款均由原告王某支付。原告王某支付上述款项后,要求张某分担一部分,张某声称其已经支付过抚养费,不同意分担。王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分担上述垫付款15000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父母也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虽已离婚,但不影响小张与原告王某、被告张某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均是小张的监护人。小张虽由原告王某抚养,但被告张某仍负有对小张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小张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张某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张某并不直接抚养小张,被告张某的监护责任相对较轻,可减轻被告张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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