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多以现金及贵重财务为主,现金多以为一次性给付,少有分期也是基于双方商定或经济条件困难所致,分期的每笔款项均系较大额且具有一定规律。这就排除了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笔且频繁的钱款往来,例如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均属于婚前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而非彩礼。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赠与的衣物、普通首饰等也并非彩礼。另外,一方为了宴请亲朋好友如婚庆、酒店、红包等花费,属于为结婚所必需的支出,并非给予女方的财物,因此也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及“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无论彩礼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