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定彩礼的范围。

2024-04-15 1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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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多以现金及贵重财务为主,现金多以为一次性给付,少有分期也是基于双方商定或经济条件困难所致,分期的每笔款项均系较大额且具有一定规律。这就排除了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笔且频繁的钱款往来,例如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均属于婚前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而非彩礼。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赠与的衣物、普通首饰等也并非彩礼。另外,一方为了宴请亲朋好友如婚庆、酒店、红包等花费,属于为结婚所必需的支出,并非给予女方的财物,因此也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及“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无论彩礼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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