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原告、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交往期间,原告以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出资共计607392.98元(人民币陆拾万柒仟叁佰玖拾贰元玖角捌分)。原、被告于2022年3月彻底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被告均拒绝返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一、婚约财产的性质问题
婚约财产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交付于对方的财产。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二、原告能否要求被告返还案涉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就买房、买车、生育等多方面作出沟通,并且共同出资购置了房、车等资产。经统计,原告在恋爱期间单方支出共计607392.98元(人民币陆拾万柒仟叁佰玖拾贰元玖角捌分)。2022年3月,原、被告彻底结束恋爱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原告在恋爱期间单方支出是为了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现双方已无法实现实现该目的,故对于原告的单方支出,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三、法院能否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全部金额
根据判例查询,法院会根据双方恋爱的时间长短和共同生活的客观实际、款项的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酌情确定被告返还的金额。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于2022年3月彻底结束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较长且双方存在相互转款的情况,因此,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全部金额,会扣减一定金额。
处理结果
不是只有法院的裁判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手段,调解也是有效路径之一。经过律师和双方的沟通,最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