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应先培训、调岗  直接辞退属违法

2024-05-01 11:42:31

1113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对“不胜任”承担举证责任,并须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须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房产公司工作,某房产公司向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载明“……现因在职期间绩效考核不合格原因,公司决定于2023年5月8日解除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王某不认可某房产公司的考核结果,要求某房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某房产公司以王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相悖。

  即使王某确实不能胜任其工作,公司也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

  只有在王某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某房产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考核情况、对王某的培训或调岗情况以及通知工会情况,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故判决某房产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行培训或调岗、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等程序,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有利于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对“不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须注意相关考核结果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

  在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还须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或调岗,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

  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未履行培训、调岗、征求工会意见程序的,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