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人后医药费该由谁垫付?保险公司还是肇事者

2024-05-02 13: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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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月袁先生开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不慎撞倒一个闯红灯的行人,导致对方当场倒地不醒。袁先生惊恐万分,感到手脚冰凉,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并陪着被撞的行人进了医院。为了确保对方能够及时得到治疗,袁先生垫付了一万余元的医药费,但伤者伤势过重,需要接受进一步的治疗,这一万元仅仅杯水车薪。袁先生感到不知所措,毕竟这场车祸的发生也是由于对方闯红灯所致。他开始考虑自己是否应该继续垫付后续的治疗费用呢?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过类似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都说自己没钱,要求对方垫付。那么,相关损失费用到底由谁来垫付?垫付的一方又应该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常见的医药费垫付方式交通事故中,要么是车主先行垫付,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再进行详细计算;要么由伤者自行垫付,待伤者痊愈后再根据法律规定详细计算;又或者是由车主和伤者协商垫付,待后期理赔时再详细计算。

  二、一般情况下医药费由谁垫付?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也不会确定赔偿金额,更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交警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若调解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支付任何费用都得是出于肇事方的主观意愿,而非被迫支付。一般情况下,肇事者还是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及医药费,没有人会忍心看着伤者血流不止,无动于衷。

  三、肇事者不垫付费用时怎么办?如果伤者没钱治伤,车主也无力支付,谁来垫付医药费?一般有两种方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也会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这个救助基金是政府设立的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抢救费用垫付的问题。像袁先生这种已经垫付了一部分费用,但由于伤者伤势严重、需继续缴纳医疗费用的情况,还是建议及时垫付医药费,以免耽误最佳治疗时机,不仅导致伤者承受更严重的伤害,也会加大车主的赔偿责任。不过,车主在垫付费用之后,也应该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或由伤者出具的收条,以备在后期诉讼中作为证据主张相应权利。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承保肇事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垫付服务。而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车主,可能就要自行承担相应的垫付费用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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