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实际操作取证时,并非简单地截图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和采纳,仍有许多当事人不清楚如何操作
因此,既然要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就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正确的取证。微信聊天记录取证注意事项如下:
1、主体上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当事人,需要将各方的微信号界面等截图,将头像、名字、微信号等与当事人信息能够对应上;
2、微信聊天内容,必须是真实和完整的,不得删除或者修改聊天记录,若对方有发送语音、图片、文件等,语音要转化为文字后截取,图片或文件也应当点开后截取,结合上下文的文字聊天记录,使得聊天记录完整呈现案件相关事实。如果证据聊天记录里面出现视频的,保存和提交时候建议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提取和固定;
3、关于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的转账交易记录需要提交的,应当从微信界面“我——钱包——账单——下载账单——选择账单下载用途——用作证明材料——选择具体日期”,获得加盖公章的交易明细证明;
4、如果微信聊天记录异常丢失,如微信的数据存储在手机硬件磁盘,但是遇到突然损坏无法读取的,可以在“我——设置——帮助与反馈——右上角的小扳手——故障修复”找到微信聊天记录尝试修复。
此外,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如果发生如下情形,法院一般不会作为证据进行采纳:
1、 点开的界面没有微信号、电话等,无法确定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的。
2、与案件相关聊天记录内容不完整的,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表达的意思含糊不清或不完整等。
3、无法出示电子证据原始载体,例如手机丢失、聊天记录丢失等。
此外,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取哪方面的内容。
有关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但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当事人一定要保存好,万万不可删除,在过往办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不当得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合同纠纷里面,大部分的案件都需要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举证,必要的时候,法官甚至会要求将全部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录屏提交,否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