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碰到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那未成年人的家长主张要求赔偿误工费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依据该条规定,误工费主体应为受害人本人,家长不是受害人,家长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受伤休息期间必定缺少不了父母的监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主体适用范围狭窄,应采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方法,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家长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应视为未成年人的误工损失。
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未成年人受伤,作为有监护责任的家长照顾孩子在现实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由此产生的误工损失,可以主张相应的护理费,参照误工标准赔偿。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招用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主张其误工费。虽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之间存在矛盾,但笔者认为从全面保护未成年权益方面来说,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家长因照顾孩子实际产生的误工损失,也可以与实际侵权人或者赔偿义务人进行调解,争取能够通过释法明理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