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两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刘某将妻子张某的姓名加在了房本上,一年后双方欲离婚但因房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请问张某能否分割到两套房产的一半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时,尤其对于房产的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情况等其他因素。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为最大限度的兼顾公平,一般会判决分给没有出资或者极少出资的“后加名一方”较少的份额。本案中,两套房屋均为刘某婚前全款购得,张某事实上对于房产本身的取得贡献不大,若无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对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