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但实践中经常发生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拖欠抚养费的情况,有些甚至拖到了孩子成年。
如果父母一方未主动支付抚养费,孩子18岁之后还有权起诉追讨抚养费吗?是否有诉讼时效?可以追讨多久之前的抚养费呢?能一并主张利息损失吗?
小朱今年19周岁,系冯某与案外人朱某的婚生子。小朱5岁时,冯某与朱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为:小朱随朱某共同生活,冯某应从2004年4月起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每月10日之前支付)、并根据收据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基本教育费(无意外情况,上下半年各结算一次),期限参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小朱8岁时,冯某曾一次性支付过抚养费25.000元,之后未再付过。现小朱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支付自其8岁起至18周岁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万余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具体包括生活费共计5万元,医疗费和基本教育费共计3.691.50元,居民医保820元及课外活动费9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主要体现为身份利益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故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是,给予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是权利人无法独立生活,通常义务人只需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因而子女成年后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即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在年满21周岁之前提出。
本案中,冯某未给付抚养费,小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小朱依法应于年满21周岁之前提起诉讼。现小朱19周岁,在诉讼时效之内,故本院对小朱要求冯某支付其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因此法院支持了生活费5万元及医疗费和基本教育费计3.691.50元的诉讼请求。小朱主张的居民医保820元及课外活动费900元,并无收据,且医保费不属于医疗费范畴,课外活动费不属于基本教育费范畴,故未予支持。小朱主张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该案例中几乎涵盖了抚养费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所有问题。如下:
一、哪些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费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并非实报实销,而是由父母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每月的抚养费金额,另一方定期或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法定范围只有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且仅限于孩子成长必要的各项支出,不包括生活奢侈品的购买、大额的旅游费用、孩子超出父母收入水平的私立教育、国际学校开支等,以及上述案例中的医保费用和课外活动费用等。
二、孩子可否一并主张拖欠抚养费的逾期利息损失?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支持利息损失和不支持的法院都有。大多数法院均支持离婚协议中对利息的约定(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8828号,理由是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约履行。
三、抚养费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设定诉讼时效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人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并不能完全掌握并行使其权利,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来说不合理,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因此,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向父母一方追索抚养费的,追索年限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以按照父母实际拖欠抚养费的时间去主张。
对于成年子女而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在知悉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因此,子女年满18周岁之后起诉父母一方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则需要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应自子女成年的次日开始起算,在年满21周岁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