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的法律盾牌——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05-13 10: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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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女方)因与徐某(男方)感情不和要求离婚,但经多次协商徐某均不同意离婚,无奈之下黄某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黄某反映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在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徐某还曾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黄某进行辱骂和恐吓。某日徐某到黄某工作单位,对黄某进行辱骂,期间还有强行拖拽等行为,整个过程被黄某单位监控设备拍摄到。黄某向律师反映情况后,律师立即以黄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监控视频、带有恐吓内容的短信等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1.禁止徐某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徐某骚扰、跟踪、接触黄某及黄某近亲属。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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