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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从公开渠道可查询到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专利及商标注册等信息,用人单位还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取竞争公司的用工记录、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记录及员工的个税缴纳记录等文件作为证据,当然,以上情况仅适用于员工直接入职竞争公司的情况。
对于比较隐蔽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则可以考虑通过(1)拍摄员工在工作日正常上下班时间内出入竞争公司(包括其停车场)的视频;(2)员工在竞争公司签收快递的记录;(3)员工在竞争公司的名片;(4)员工代表竞争公司参加行业内会议的照片、发表专业文章或签署合同等;或(5)员工通过其直系亲属等持有竞争公司股权或参与竞争公司经营的情况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笔者承办的苏州某科技公司与前员工竞业限制违约金争议一案中,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在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多次有规律地出入有竞争关系企业的办公场所,且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认定该员工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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