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的发表的“提被迫离职,千万不能踩的雷!”系列得到了大家的关注,其中提的比较多的问题就是被迫离职是不是就能获得经济赔偿金,即工资的2N赔偿,其实这是混淆了被迫离职与违法辞退。
“被迫辞职”包括劳动者以下列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等。在企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辞职时,劳动者应明确表示其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提出解除,否则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视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就丧失了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其再行主张亦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但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阻力。
违法辞退是单位提出的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合理理由,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工作满一年要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也就是2N。当然员工也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