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楼时,业主掏出“电梯卡”或者手机在电梯按键处刷一下,对应楼层的按键“亮起”,表示可顺利上楼。如果不刷卡,按键多次无反应,无法到达相应的楼层。物业公司声称采取这样的措施是为了催收物业费,通过控制卡的使用期限来催收物业费,不交物业费就无法刷卡乘坐电梯。“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控梯’‘禁门’或断水断电——物业服务质量下降”的恶性循环一直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将电梯的使用与物业费交纳“捆绑”,限制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使用电梯,以此催交物业费,就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业主不能按时按约交纳相关费用,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无权设置使用障碍,限制业主使用电梯自由出入。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等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