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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都属于延期抗辩权,都是当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行使的权利,目的都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二者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中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
2、二者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3、二者抗辩权的行使效力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产生的效力是阻却对方的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的效力是拒绝对方的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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