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外人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支付流水、收据等证明已支付全部价款,有水、电、燃气费、暖气费缴费记录等证据已实际占有使用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对此无过错,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