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照事故发生时还是起诉时为准?

2024-05-26 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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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5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左堤路,原告石某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东行驶时,适有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原告石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现场调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与原告石某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基底区腔隙性脑梗死、右侧血气胸、双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右侧第3-6、8、9肋骨骨折、左肾损伤、双肾包膜下血肿、腰1-3右侧横突骨折、腰5左侧横突骨折、左侧骼骨、右侧耻骨下肢骨折、双侧低骼关节分离、双耳听力下降等重大损伤。后原告起诉至法院,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三个十级伤残,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23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照事故发生时还是起诉时为准?

法院判决1、被告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石某某各项损失18148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2、被告XX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原告石某某各项损失56901.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3、驳回原告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故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故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本案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年,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在2023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以2022年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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