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李某于2018年1月1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后李某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刘某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案件分歧对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收取,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费应该按件收取,则每件收取50-1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纠纷的诉讼费应按照离婚案件诉讼费标准计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纠纷的诉讼费应该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根据标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
结论
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一般涉及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且原则上应该一并予以解决。而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分别是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由谁负担及负担的期限。
故认为,抚养费纠纷按照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标准交纳更为适宜,即离婚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