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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指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的犯罪行为。
构成本罪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组织者。
“组织者”,是指组织、召集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人员,既包括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的情况;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赌博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
二,组织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仅限于中国大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如果组织的是境外人员参与赌博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行为。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包括直接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或者以旅游、公务的名义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或者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或者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等。
四,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数额巨大”,主要是指赌资数额巨大。
“赌资”主要是指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赌资虽未达到数额巨大,但接近数额巨大的条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如抽头渔利的数额较多,参赌人数较多,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等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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