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高净值人群中,资产代持现象极具普遍性,不少人将自己的重要资产甚至主要资产委托他人代持,置于代持人的名下。代持安排往往是财产所有权人出于对资产保护、法律规避或隐私维护等方面的考虑,将资产放置或登记在另一位可信任的代持人名下,看似保护资产,但往往适得其反,引发巨大风险。代持的主要资产包括股权、房产甚至金融资产。
资产代持造成了模糊的产权关系,存在巨大的权属隐患。代持人一般都是自己信任的朋友或亲属,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人通过他人代持资产并不签署书面的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因各类资产代持而引发争议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最常见的代持风险是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
资产代持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通常,资产代持都是“君子协定”,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也没有完备的法律文件加以约束,而且资产代持通常都有难以启齿的原因。因此,如果代持人背信弃义,很容易将代持资产据为己有或者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以实践中常见的股权代持为例,若名义股东出于私利擅自处分代持股权,比如擅自进行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等,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就面临重大风险。虽然名义股东的此等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也是违反代持协议的违约行为,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若处分行为的受让人满足善意取得的相关构成要件(即受让人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道;支付合理对价;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或办理交付),则不能认定该处分无效。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这很大程度上会增加实际出资人丧失股东资格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
由于资产代持在我国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资人和代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极其不明确,因此代持资产会面临系列的法律风险,具体分为代持人婚姻风险和继承风险、债务风险、税收风险、操作风险。
代持人婚烟风险和继承风险
代持人婚姻风险和继承风险是首要的法律风险点。代持人发生婚姻变故或意外事件时,代持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就需要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或者被作为遺产进行继承。由于许多代持行为具有保密性或者完全是口头约定,代持人的配偶和继承人并不知道代持的存在,此时由于没有确定的证据,代持财产就会作为代持人的财产被分割和继承。就是存在代持协议,由于法律关系模糊,也容易引发确权纠纷,代持关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代持财产的流失。
债务风险
代持也常常引发债务风险。因代持财产置于代持人名下,一旦代持人自身发生债务问题,就会发生代持财产作为代持人的偿债资产被清偿的风险。实践中,这样的案件数不胜数。以股权代持为为例,因名义股东自身情况而发生债务纠纷时,代持股权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在最高院公布的个别案例中,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持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未获法院支持。虽然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这样的判决对于其他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这足以让我们对于此类代持所带来的风险保持警醒。
税收风险
代持财产面临相应的税收风险。虽然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实际股东变更公司股权登记仅为形式变更,不发生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际股东可能因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代持行为而被税务机关按照公允价格征税,甚至公司作为代持人持有个人股权的情形下,存在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操作风险
在资产代持过程中还可能引发其他操作风险,比如股权代持中,可能因无法妥善处理与其他股东的关系以及与公司章程的关系等,导致实际股东长期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甚至股东地位受到威胁;房产代持中,由于金额较大,并且涉及法律法规、限购政策或实践操作等方面障碍,实际出资人若想在将来把被代持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能会遇到操作困难或根本无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情况。
可见,实践中被高净值人群长期认为是一种安全的财产保护手段的资产代持,如果没有搭建系统的风控架构,一旦发生风险,往往损失更为严重。“小马奔腾姑嫂宫斗案”集中体现了股权代持的风险。
案例:小马奔腾“姑嫂宫斗”
2014年1月2日,年仅47岁的小马奔腾原董事长李明突发心肌梗塞身亡,其遗孀金燕随即被推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然而,10月31日,金燕突然发表声明称被“夺权”。原因在于,在股权方面,李明的部分股份由姐姐李莉、妹妹李萍代持。李明去世后,金燕一直未拿到丈夫的遗产清单及代持股份,受制于李明在股权结构中所持股份不多的局限,董事长金燕的话语权较弱,很多业务无法顺利开展。由于法律依据不足,金燕要想“翻盘”夺回控控制权,顺利接管丈夫的公司及遗产困难重重。由不明晰的产权关系引发的家族内斗极大地损害了家族事业的元气。
资料来源:闫鹏飞。小马奔腾“姑嫂争权大战”曝光[N]。东方早报, 2014-11-02
除股权外,借名代持其他资产同样存在风险。各地法院执行案件中常常出现法院将代持人名下财产纳入强制执行范围之后,被代持人才如梦方醒主张权利的情况,但在执行阶段才主张权利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如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原告陈伯江以杨帆名义买房,杨帆背负债务且无力偿还,法院査封其名下房屋并决定择日拍卖,陈伯江以借名买房的约定为理由,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主张自己为实际所有人。法院认为,二人约定并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陈伯江只能再另案起诉杨帆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立即终止执行程序。
该案中标的物只是一处房产,而高净值人士如有类似情况往往涉案财产更为巨大,代持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问题更为棘手。
资产代持,是财产所有权人出于对资产保护、法律规避或隐私维护等方面的考虑,将资产放置或登记在另一位可信任的代持人名下,常见的代持资产包括股权、房产及金融资产等。资产代持造成了模糊的产权关系,存在巨大的权属隐患,司法实践中因各类资产代持而引发争议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基于特定目的和需要,进行资产代持或其他产权安排本无可厚非甚至十分必要,但是如何选择代持的法律结构以期最大限度避免产权模糊的风险,是需要认真深思的问题。无疑,信托这一古老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是替代传统资产代持的最佳法律选择。
《信托法》的保护
用信托替代代持,操作上并不复杂。实际出资人将自己作为委托人,将代持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将代持人作为受托人,并将自己或者指定其他人作为受益人,用信托文件的方式,约定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就完成了一个信托的设立。但是,用信托的方式替代传统的代持方式,其法律意义完全不同。
传统的代持关系是一种法律地位极其不确定的财产关系,法律保护十分不周延,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代持人的义务和责任、代持财产的法律地位在现行法律中均无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之间围绕代持财产所形成的关系在法律上非常脆弱,很容易被否定。
信托则不同,信托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信托财产的转移、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而形成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是《信托法》确立的,法律地位明确,法律保护周延。虽然受托人仍然像代持人一样,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和管理财产,但《信托法》详细而严格地规定了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比如对受益人的忠实义务、对信托财产的谨慎管理义务和分别管理义务、对信托事务的保密义务,等等。
其中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受托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而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管理信托财产,与此相对应,《信托法》十分明确地赋予了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包括信托存续期间获得信托财产利益的权利和信托结束后取回信托财产的权利等。
信托方式对传统代持方式的替代,彻底将原来法律地位不明确的财产关系,变成了法律地位明确、法律保护严密的法律关系。一个严格依照《信托法》设立的信托关系,就算发生纠纷,也很难在法律上予以否定。
现实中,高净值家族之所以普遍运用不规范的资产代持,一方面是由于《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是2001年以后的事情,在此之前,法律上没有信托方式可以用来“代持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信托这种财产管理方式虽然古老,但起源和发展于英美国家,在我国属于“舶来品”,许多高净值家族对其非常陌生,认识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
信托的风险隔离
一旦运用了信托方式,原先资产代持关系下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规避。这源于信托的风险管理功能。
首先,信托设立的书面方式可以防范代持的道德风险。
依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以书面的信托文件方式进行。这意味着,不可能再以原先广泛使用的口头“君子约定”方式,建立信托式的代持关系,从而可以有效防范因取证困难而引发代持人或其配偶、继承人将代持财产据为已有的道德风险。
其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防范代持的法律风险。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完全独立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不属于其遗产,受托人破产时,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我国《信托法》还规定,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必须加以分别管理,不能与自己的固有财产混同。信托的这些法律特点,能够有效防范原来因代持人离婚、死亡和债务问题而引发的代持财产被其配偶分割、继承人继承和债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