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遭遇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并遭受损失时,即使已经从保险人处获得了部分赔偿,仍然有权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向该第三者提出索赔。这一权利源自《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60条清晰阐述了这一原则: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引发保险事故,保险人自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起,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索赔的权利。重要的是,这一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并不妨碍被保险人就未充分弥补的损失部分继续向第三者寻求赔偿,确保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全面保护。
这意味着,即便保险人已经履行了部分或全部赔偿义务,被保险人仍保留直接向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追讨剩余损失的权利。此规定设计旨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第三方责任明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丧失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从而能够从多渠道获得赔偿,直至损失得以完全填补。这样的机制既尊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又兼顾了公平原则,保障了受害方的最终利益。因此,在处理此类索赔事务时,被保险人应当知晓并合理行使这一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