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是不能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的。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特殊情形,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参加诉讼。
关于这一点,最高法院的法官意见是,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事实上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样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