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形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非故意行为:当保险标的损失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如自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抚养赡养关系人,或法人的内部员工)过失造成时,保险人通常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这些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2. 人寿保险领域:在人寿保险中,由于其性质特殊,保险人原则上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损失向第三方追偿。
3. 赔偿范围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能超出其实际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旨在防止保险人从中牟利。
4. 被保险人已放弃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前,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据此拒绝赔偿或扣减相应赔偿额。
这些规定体现了保险法对各方权益的平衡,既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又维护了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具体依据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以及其他保险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