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吴某结婚后因产生矛盾,无法调和,最终向法院起诉离婚。某年某月,某人民法院准予双方离婚,12周岁的吴小某跟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父亲吴某每月负担1500元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王某外出务工,并未实际抚养孩子,吴小某实际由吴某抚养。2022年9月,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王某按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承担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的抚养费4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抚养,应考虑子女意见,虽然生效裁判确定婚生子吴小某由王某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吴小某实际由吴某抚养至今。经询问吴小某意见,其愿意继续跟随吴某居住生活,因此吴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未成年人日常生活需要以及本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考虑,原告提出的要求王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诉请,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另外,在判决离婚后,吴小某实际由吴某抚养,王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对于该时期的抚养费,王某应当负有相应的支付义务,故吴某要求王某承担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的抚养费42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