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指定个人账户作为收付款结算账户?

2024-05-30 14: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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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公司指定个人账户作为收付款结算账户,实际上就是将公司的资产存储在个人帐户中,违反了《公司法》第171条和《商业银行法》第48条之强制性规定。

  公司指定个人账户作为收付款结算账户实际上属于公款私存,因违反《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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