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提供运输服务时,若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并且这一变更是以降低服务标准为结果的,乘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少票款。简而言之,如果更换交通工具导致乘客享受的服务水平下降,承运人不得因此向乘客加收费用,反而需要根据乘客需求采取退款或降价措施作为补偿。
相反,如果更换的交通工具提高了服务标准,比如从普通车厢升级到头等车厢,承运人原则上不应当就此向乘客加收额外费用。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合同双方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例如,如果一位乘客购买了某航班的经济舱机票,航空公司未经乘客同意将其调整至商务舱,尽管这是服务的提升,航空公司通常不能因为这种非乘客主动要求的服务升级而加收费用。
总之,在交通运输服务中,是否因交通工具变化加收费用,关键在于这一变化是否有利于乘客,确保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水准或有所提升,而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服务降级是不能成为收费理由的。这一法律条款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