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劳动合同约定顺延,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所谓“约定顺延”情形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即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向后顺延的情形。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没有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风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在合同期满前,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续签或者自动顺延”条款,有的约定了自动顺延的期限,有的则没有约定期限。
对此,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呢?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条款,因此,此种情形应视为劳动合同已经续签,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以取代新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类约定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上述三种劳动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种,特别在没有约定顺延的期限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类型,因此,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是无效。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约定了具体的顺延期限,则应当视为续订了一份新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劳动者依此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明确的顺延期限,则该合同的期限是不确定的,有违《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类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劳动者依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对此,有些地方对此进行了规定,这里汇总如下:
第一、青岛中院在《会议纪要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视为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年”。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第二、《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2014)》第三十二条:“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第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