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任A支行客户经理,主要职责是对客户贷款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审查贷款资料、制作调查报告、贷款审批表等,并将相关资料上报授信部门审核。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在担任A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小王受行长李某安排,明知B公司向银行贷款1.5亿元的申请存在借壳贷款、数据虚假、抵押物价值虚高、承贷能力不足、借款用途与实际不符等问题,仍将该公司贷款资料报至授信部。贷审通过后,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1.5亿元。案发后至2019年3月,银行损失共计人民币1.043272亿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小王系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因小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小王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