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需要。
1、 什么是“新三板企业”?
社会俗称的“新三板”实际指一个证券交易场所,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定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融资。
因此,通常我们所称的“新三板企业”,是指在新三板平台挂牌的企业。
2、如未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公开披露。根据该条第二款的新增规定,如果银行未审查公告,上市公司可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作为善意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有无审查担保公告。即使对外担保已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也尽了合理审查义务,但只要没有审查上市公司的担保公告,担保合同仍然不发生效力。
3、新三板企业不是上市公司,为什么对外担保也需要公告?
根据上述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三款,在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适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因此,对于新三板企业,审查要求同上市公司一致,必须审查公告。如果仅审查股东会决议,新三板企业的客户将有权主张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4、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称“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