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具有法定情形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特定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安行政案件,包括以下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二条的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曾违反治安管理且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包括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的)、罚款、警告等处罚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以前虽然没有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但曾被收容教养,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也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