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未结束时注销,原股东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践中,不同类型的企业注销后,承受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同,有限公司注销后继受权利的主体一般为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主体一般为承受被注销企业权利义务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有限公司注销后由原股东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其他类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清算主体各不相同。
公司多个股东承受被注销公司的权利义务时,部分股东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亦应依法审查作出裁定。部分股东抑或全部股东,都是以自己身份替代已经注销的公司,申请执行债务人对公司所负有的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债务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务人无权以部分公司股东向其主张债权而拒绝履行债务。在对内关系上,部分股东不主动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分享其他股东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后获得的权益,是股东之间内部的分配问题,这与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