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案警示——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

2024-06-13 16: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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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案例

  2019年上半年,某行员工小王未经审批和授权,使用技术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黄某等55名用户的信用卡信息,并带离办公场所。随后,小王利用多张银行卡写入窃取的信息,伙同他人通过伪造刷卡消费、ATM取款或转账等方式盗刷被害人账户内资金,致使被害人黄某等人共计损失33余万元。

  2020年4月,小王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职务上的便利,对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应依法从重惩处,判处4年;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判处5年6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法律规定:

  1、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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