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被告艾某驾驶轿车在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后碰撞到步行的原告努某,造成原告努某受伤和被告艾某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努某无责任。原告努某事故发生后去医院进行检查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艾某多次来看望,并支付其治疗费1万余元。
原告努某出院后,被告艾某找到原告努某提出自己的“私了”意愿,之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被告艾某、原告努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努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7000元。此后,努某发现自己伤势较重,且前期住院治疗就已经花掉了将近5万元,剩下的7000元根本不够其后续的治疗康复。
之后,原告努某到医院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情构成9级伤残,到此努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因此努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前述和解协议,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29307.85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和解协议是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的赔付,是在不确定的情形下核算的,未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充分告知努某构成伤残的可能性,未计算由此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增加的费用。
原告努某主动申请法官进行调解,法官就本案利害关系向双方当事人做了解释,最后双方各让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和被告艾某在已支付57000元的基础上,另需向原告努某支付143000元,该案顺利调解。
法官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为尽快获得赔偿,通常会主动联系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与侵权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但少数被侵权人往往对自己的伤情难以把握或存在错误认识,对后续治疗恢复的时间和费用也难以预料,以至于其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时,赔偿的数额会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与实际损失差距明显,则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之日起,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