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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的运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票据的流转带来极大便利,但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的法律效力问题引起各种争议。票据到期后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未通过线上追索仅通过线下追索能否被支持?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相比于纸质票据,电子商业汇票虽然能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线上追索,但这种追索方式因系统原因可能存在追索不能的技术风险,发函追索和诉讼追索仍然是必要的法定追索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丧失变更的法定事由作出明文规定,但并未规定线上追索是诉讼追索的必经前置程序,这也是法律赋予持票人的行权自由。《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该办法第5条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 “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关于权利消灭的规定不符,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票据权利丧失的依据。因此,持票人线下提示付款,或者在被拒绝付款后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而是通过“追索函”、“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行使追索权,不影响追索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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