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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系某小区业主,长期居住在该小区。
某日晚9点30分,业主甲在该小区1栋1单元楼道口摔伤,据悉,该楼道路灯损坏,无法正常照明。
当日业主甲到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并在该院门诊治疗,支付治疗费3103元。
另业主甲在十堰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受伤期间找丙顶替其上班,并支付相应工资。
现业主甲请求该小区物业乙物业公司赔偿其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21809元。
乙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甲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物业公司无关,其不应赔偿业主甲各项损失,故而成诉。
法院查明,根据案涉小区居民证人证言及事发时段该楼梯道监控视频可证实业主甲摔伤的楼道路灯损坏。
另,根据业主甲向法院提交医疗费缴费凭证、《劳动合同书》、工资《领条》、向丙转账的《银行流水》及丙的当庭陈述等可证明业主甲确实因本次摔伤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及存在误工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业主甲的本次损害是由于乙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双重原因造成的。
乙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
案涉楼道路灯损坏,乙物业公司未及时予以排查并维修,业主存在夜间行走上下台阶踏空的危险,对业主甲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业主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路灯已损坏的情况下,在夜间行走及上下台阶的过程中应尽到注意义务,并对夜间缺乏路灯照明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路段作出判断,避免危险的发生,故业主甲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规定及各方的责任大小,法院确定乙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业主甲自身承担80%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深入,物业服务逐渐步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伴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物业服务纠纷也纷至沓来。
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居住环境的“管家”,是业主的服务者、守护者。
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业主的生活质量、社会安宁和秩序。
本案结合民法典以案释法,准确把握对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和业主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
依法认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大小,对物业公司的公共管理义务进行解析并作出法律方面的提示。
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业主进行警示,业主应作出与其行为能力相匹配的辨识能力、智力能力行为,在公共场所活动中加强安全意识,切莫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发生。
本案裁判对于督促物业主动服务、共同缔造和谐社区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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