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虚假诉讼一般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在明知其负有多起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串通他人捏造事实,虚构虚假的债务关系,在其他债务关系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通过保全程序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导致其他案件因查封顺位而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扰乱司法秩序;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在采取司法惩戒措施后,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不能行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