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诉请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一般表述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劳动者)支付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xx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诉请起算点是明确的,即劳动者入职满1个月开始计算。那么结束的时间该如何计算呢?
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未超过1年,则主张二倍工资结束的时间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则主张二倍工资结束的时间就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时间,因为主张二倍工资时间段最长不得超过11个月。譬如,员工2023年1月1日入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4年3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则二倍工资的诉请的起止时间是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计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