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用人单位没有经济处罚权,也不应通过规章制度来设立经济罚款权。
其一,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委托授权的相关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才有行使罚款的职权,罚款权应由行政机关或国家执法机关行使。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经济罚款。
其二、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可以说是用人单位设定经济处罚权最直接的法律渊源,但该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经济罚款条款。
其三、扣罚工资大多具有惩罚性质,劳动者提供劳动有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劳动报酬应该是劳动者个人财产,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没有明确、具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捍卫这一原则,这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和体现。从另一个角度看,一般迟到并不会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更多可能给企业内部员工管理带来一些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