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解读

2024-07-16 09: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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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成年人欠缺行为能力的认定或者宣告。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第一个判断标准——年龄,针对所有人且无一例外。你没有满八周岁就是无行为能力,你是未成年人当然就不是完全行为能力,这不用宣告不用认定,不用任何法定程序,只要认定年龄即可。但是,一个成年人如果要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对他本人而言就涉及到重大的利益。一个人被认定行为能力欠缺,相当于认定他是精神病人,相当于认定他没有基本的判断能力,那么就相当于剥夺了、取消了他对其财产以及其他重大事务的决定能力、决定资格、支配资格,由别人来决定。这对一个人的基本利益来讲,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因此,要认定一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来加以认定或者进行宣告,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保障。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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