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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是其在社会特定领域进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对这些物品的非法买卖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损害其名誉,进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这里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于处理公务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等;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
2.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所买卖的物品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然认识到但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则不构成此罪。例如,行为人盗窃他人手提包,目的是偷窃钱财,而包中意外有国家机关公文及证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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