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
1. 转包合同的承包人;
2. 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3. 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应当首先提供其对案涉工程组织施工投入资金、材料、人工的证据。
原则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20 】 25 号)第 43 条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如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则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如工程验收合格,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