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来解决开发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