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三个涉及“背靠背”条款案例,均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不予以认定。
【案例三】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该案裁判要旨是: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核心:约定以业主支付价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条款,不能作为总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协议约定,业主(第三方)延期向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则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相应顺延。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协议条款虽然设定了工程款的给付条件,“但该付款条件亦不能成为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限期延迟支付原告工程款的合理理由”、“上述协议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